莊嚴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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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關于監獄、看守所應積極配合法院開庭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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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守所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民事訴訟出所開庭,無法處理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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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律依據不足。目前,《看守所條例》和《刑事訴訟法》對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民事訴訟需要出所開庭均無明確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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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押人員安全無法保障。民事法庭的押解力量是否能夠滿足看守所在押人員出所押解要求,看守所無法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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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看守所在押人員在民事開庭期間與其他人員接觸,是否可能發生串供行為影響刑事案件處理,看守所無法監管,如果發生在押人員串供現象,責任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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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民事法庭的判決對在押人員的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的相關證據是否能夠造成影響,看守所無法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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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各市看守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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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民事訴訟需要出所開庭,應由民事法庭與在押人員當前辦案單位聯系同意后,持有現辦案機關提訊證或現辦案機關派員陪同,看守所辦理出所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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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對于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憑當前訴訟階段辦案機關的審批手續,并查驗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書及人民法院的公函或介紹信、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有效工作證件、訴訟參與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等,由看守所安排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看守所設立的法庭或者訊問室內開庭審理;對于留所服刑罪犯,憑人民法院開庭相關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領導審批后,直接在看守所內安排開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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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積極配合法院開庭工作,省廳監管總隊高度重視您的建議并派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同時,省廳將在近期對各地看守所進行專項督導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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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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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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