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省十三屆人大六次會議
第1494號建議的答復
趙利軍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合理設置交通標識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據調查了解,您所提及的沈陽市開發區確實存在部分交通路口缺少交通信號燈,或信號燈已建設但沒有使用的的情況。部分沒有啟用的信號燈,一部分原因是信號燈沒有通電,另一部分信號燈已通電但因設備維護不到位,存在黃閃的情況。
由于開發區為沈陽財稅獨立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由區建設管理部進行建設、管理、運維。目前,我們已責成沈陽市交警支隊,加強與屬地大隊和區建設管理部的溝通聯系,督促區建設管理部盡快啟用交通信號燈。在未安裝信號燈,且流量較大、事故多發的地點,架設臨時信號燈。同時,區交警大隊加大巡邏、疏導頻次和力度,確保車輛通行安全。
針對路燈開啟問題,省住建廳答復如下:一是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城市照明應當建立和完善分區、分時、分級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城市照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規范。二是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城市道路照明控制宜以時控為基礎,并輔以光控功能。根據所在地區的地理位置(經緯度)和季節變化,合理確定路燈的開關燈時間。
感謝您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遼寧省公安廳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