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省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
第1257號建議的答復
黃曉霞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老年人代步車、超標電動摩托車立法工作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超標電動自行車相關立法情況
1.管理依據。目前,我省關于電動自行車的通行秩序管理依據主要有:2004年出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非機動車的原則性規定、2007年出臺的《遼寧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2號)、2018年工信部發布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2019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都是宏觀政策層面的管理依據,針對電動自行車管理沒有專門法律規定,執法依據不夠具體明確,沒有處罰依據。
2.立法工作情況。為填補我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法律空白,實現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全鏈條監管,省公安廳牽頭起草了《遼寧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列入了2021年立法計劃,擬以省政府規章形式出臺。目前,省司法廳已完成前期立法工作,正在等待省政府常務會審批?!哆|寧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草案)》共6章35條。規定了部門責任、生產銷售管理、登記和通行管理、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設定等。
二、老年人代步車相關立法情況
1.管理情況。老年代步車一般為電動四輪車,該類車輛國家層面暫無明確定義和相關政策,目前市面流通的均屬無《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違規生產銷售的產品。工信部等六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227號)中明確指出,對四輪低速車,在國家標準及相關政策發布前,不予核發號牌,不得上道路行駛。目前,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部門均無管理職能,公安交管部門對此類車輛無法辦理注冊登記。
2.立法工作情況。為明確部門管理職責、解決老年人代步車、超標電動車等車輛屬性問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省公安廳連續兩年申報了《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立法計劃。目前,已經納入了遼寧省人大常委會2023年立法重點調研項目。
三、強化老年人代步車、超標電動自行車管理
一是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積極向省政府報告,待明確電動車市場銷售環節的監管部門后,推進主責部門盡快研究制定相關制度規定,推動各市政府按照“一地一策”原則制定管理措施,對未列入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車出臺過渡期政策和登記上牌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管理,逐步減少我省違規電動車存量。
二是組織開展整治行動。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工信廳和各市相關部門開展電動車專項整治行動,嚴查嚴處電動車銷售企業無照銷售、違規銷售等違法行為,嚴控我省違規電動車增量。
三是加強源頭企業管理。對聯合整治中發現省外銷售到我省未列入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車產品,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報國家主管部委,建議相關主管部門從國家層面強化生產企業源頭管理。
四是強化路面秩序管控。有針對性地強化交通秩序管理,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佩戴安全頭盔勸導,依法查處電動車交通違法行為,嚴防引發負面輿情,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穩定。
感謝您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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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公安廳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