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英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制定惠民政策,幫助解決收養家庭戶口本登記相關事宜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按照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公通字〔1995〕91號)的相關規定,《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中“與戶主關系”一欄,戶內其他人員需按本人與戶主的血親或姻親關系等寫明具體稱謂,同時需填寫本人過去正式使用過的姓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有關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收養人、被收養人的關系表述改為養父母、養子女。由于《居民戶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戶口登記義務的憑證,也是戶口登記機關以戶為單位管理常住人口和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應如實填寫養父母、養子女關系和曾用名。目前,公安部已著手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您的提案內容我們將向公安部進行匯報,并建議公安部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時,充分考慮涉及收養方面的有關規定,使國家法律法規能真正惠民利民。?
感謝您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