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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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關于成立“旅游警察”機構的建議》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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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成立“旅游警察”機構的建議很好,在我省各大景區均有實質意義相近的景區治安分局或治安派出所,如千山分局、星海灣分局等。景區公安機關的設立,在維護當地旅游市場秩序,凈化旅游環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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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長期以來,警力不足問題成為制約我省公安機關建設發展的“瓶頸”,特別是基層和一線實戰單位,警力不足更為突出。目前,受大幅減員影響,我省公安機關警力呈現了逐年下降的趨勢,加之老弱傷病殘問題凸顯,伴隨著公安任務日益繁重,警力不足問題越來越嚴重。因此,在總體警力難以增加的情況下,公安機關采取內部挖潛的方式,整合機構,實現一警多能勢在必行。如果單獨成立專門的“旅游警察”機構,解決警力是一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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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中編辦、公安部下發了《關于清理地方專門公安機構的通知》,明確強調“一些地方相繼組建了以“城市管理”、“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命名的專門公安機構,這種做法,不符合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容易導致公安機關內部職責交叉、機構膨脹、警種劃分過細,占用有限警力”。同時要求“當前,自行設立專門公安機構的做法有繼續發展的趨勢,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并堅決予以制止和糾正。各地自行設立的專門公安機構一律撤銷。無論是公安機關內部設立的,還是公安機關與其他部門合署或派駐在其他部門的城管、國土、環保、文物等專門公安機構,一律予以撤銷。今后,各地不得再批準設置類似專門公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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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目前國家層面的相關政策,設立專門的“旅游警察”存在一定難度,我廳將積極向省編制管理部門建議,增加相應的警力配置和機構設置。待國家層面出臺相應政策后,我廳將立即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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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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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