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遼寧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2021年修訂版)》的通知
遼公通﹝202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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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沈撫示范區(qū)、沈鐵、遼河、機場公安局:
為進一步促進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推動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建設,省公安廳重新修訂了《遼寧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此次修訂增加了遼寧省公安機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拘留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同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多個法律法規(guī)的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進行了較大篇幅的修訂。各地在貫徹執(zhí)行中要重點把握以下四個方面:
一、要更好的引導社會公序良俗。此次修訂中再次明確,對沒有超出必要尺度的制止違法侵害的行為,不能予以處罰。對民間糾紛引起的一般違法行為,符合調解條件的要優(yōu)先進行調解,要以化解矛盾,增進和諧為主,不能簡單處罰了事。在執(zhí)法過程中,公安民警要加強說理式執(zhí)法,正面引導社會公序良俗,讓執(zhí)法更有溫度。
二、要更嚴厲的打擊影響群眾安全感的突出違法行為。圍繞近年來引起群眾強烈不滿的一些突出違法行為,要從嚴從重打擊,例如以碰瓷手段實施敲詐勒索或詐騙的違法行為,利用信息網絡教唆、煽動實施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侮辱、誹謗英雄烈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要依據(jù)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嚴厲打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三、要更好的服務營商環(huán)境建設。此次修訂在部分條款中增加了:“初次違反規(guī)定,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公安民警在執(zhí)法過程中要加強對企業(yè)的正面引導和普法宣傳。對影響單位秩序破壞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也要結合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依法予以嚴厲打擊,維護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四、要加強與《行政處罰法》的銜接適用。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將于2021年7月15日實施,公安機關在開展行政處罰的過程中,要優(yōu)先遵循上位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處罰的過程中要加強證據(jù)的全面收集,尤其是對可以從輕、減輕、免于處罰的情形要進行全面調查。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遼寧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2021年修訂版)》于2021年8月1日起實施,請各地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及時報省廳。《遼寧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修訂版)(遼公通[2018]25號)同時廢止。
遼寧省公安廳